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502号申请人陈某某,女,生于1985年9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5月30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莫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梁法民初字第04070号判决书,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限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渝0228执5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锋
审 判 员 曾永雄
代理
审判员 田启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