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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563号

宁夏昇晟物流有限公司与拓守华、李江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昇晟物流有限公司,拓守华,李江,中卫市方九红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563号

原告:宁夏昇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绿地21商城C区18-1918室。

法定代表人:肖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拓守华,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李江,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中卫市方九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鲍桥头路南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该公司总经理。宁夏昇晟物流有限公司与拓守华、李江、中卫市方九红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宁夏昇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夏昇晟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公告费300元,由宁夏昇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德渊

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

人民陪审员  曲海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亚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