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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4634号

谢祖明、杨尧容与南通融通典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祖明,杨尧容,南通融通典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634号

原告:谢祖明,男。

原告:杨尧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融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璞,董事长。

原告谢祖明、杨尧容与被告南通融通典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谢祖明、杨尧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谢祖明、杨尧容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美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