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867号
原告:武汉市鑫红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38号同成广场C栋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穆云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鑫红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鑫红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鑫红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鑫红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武汉市鑫红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已付本院)。
审判员 余文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