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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550号之一

孙娟、周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娟,周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娟,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南湖妇产中心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周虹,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孙娟与周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娟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周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孙娟返还借款本金526,000元及利息41,028元(以52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按年利率6%计算);2、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8,0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到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周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孙娟申请执行周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7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虹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07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辉

审判员  王武辉

审判员  梅祥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增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