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792号
原告:刘兆荣,男,1934年1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文盲,务农,住贵州省龙里县。
原告:刘发敏,女,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龙里县。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显松,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宝林(又名刘发才),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文盲,务农,住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林,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荣、刘发敏与被告张其会、刘宝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荣、刘发敏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兆荣、刘发敏撤回对被告张其会、刘宝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荣、刘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兆荣、刘发敏承担。
审判员 谭清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世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