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吴学宽,(转)。被执行人李宏建。被执行人刘丽娣。被执行人石建飞。申请执行人吴学宽与被执行人李宏建、刘丽娣、石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李宏建偿还吴学宽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李宏建给付吴学宽借款利息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李宏建给付吴学宽律师费用(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计算满3590元后,不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四、刘丽娣、石建飞对上述李宏建的第一、第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宏建、刘丽娣、石建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李宏建、刘丽娣、石建飞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执行费38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宏建名下苏F×××××汽车一辆、于2016年9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建飞名下苏F×××××汽车一辆(两车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两年)。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查封了上述两辆汽车,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实际扣押上述已查封的车辆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石磊山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