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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1832号

陈秀华、陈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秀华,陈华涛,陈秀华,陈华涛,陈秀华,陈华涛,陈秀华,陈华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1832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郭庆忠,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欧景丽都*#***室。身份证号:3725011979********。

被

申请人:陈秀华,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

申请人:陈华涛,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庆忠与被申请人陈秀华、陈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聊东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陈秀华、陈华涛名下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昌润南路聊堤口村1幢1层、2幢1层房屋。郭庆忠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庆忠于2016年9月23日撤回起诉,被申请人陈秀华、陈华涛申请解除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秀华、陈华涛名下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昌润南路聊堤口村1幢1层、2幢1层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庆忠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国秀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人民陪审员  杨书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