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1832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郭庆忠,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欧景丽都*#***室。身份证号:3725011979********。
被
申请人:陈秀华,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
申请人:陈华涛,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庆忠与被申请人陈秀华、陈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聊东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陈秀华、陈华涛名下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昌润南路聊堤口村1幢1层、2幢1层房屋。郭庆忠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庆忠于2016年9月23日撤回起诉,被申请人陈秀华、陈华涛申请解除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秀华、陈华涛名下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昌润南路聊堤口村1幢1层、2幢1层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庆忠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国秀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人民陪审员 杨书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