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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476号

熊伟与长沙县星沙醉江楼湘菜馆、刘中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伟,长沙县星沙醉江楼湘菜馆,刘中秋,XX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熊伟。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醉江楼湘菜馆;住所地:长沙县。经营者刘中秋。被执行人刘中秋,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中路63号。被执行人XX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4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醉江楼湘菜馆、刘中秋、XX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迅速向申请执行人熊伟支付货款1024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207元及本案执行费1437元。逾期,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醉江楼湘菜馆、刘中秋、XX桥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醉江楼湘菜馆、刘中秋、XX桥名下的银行存款1073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醉江楼湘菜馆、刘中秋、XX桥的应得收入10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