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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4906号

杨学春、胡敏福等与崔献高、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学春,胡敏福,夏冬连,崔献高,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4906号

原告:杨学春,男,193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胡敏福,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夏冬连,女,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辉,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献高,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靖江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李核。

被告:慈溪市长河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

法定代表人:励维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

负责人:李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春、胡敏福、夏冬连与被告崔献高、台州市公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春、胡敏福、夏冬连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春、胡敏福、夏冬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春、胡敏福、夏冬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60元,依法减半收取6080元,由原告杨学春、胡敏福、夏冬连负担。

审 判 员  胡 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林佩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