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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3171号

原告单永浩与被告丹东瑞鼎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单永浩,丹东瑞鼎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171号原告单永浩,男。委托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瑞鼎铸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苗正蔚,男。委托代理人宋雅梅,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浩与被告丹东瑞鼎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丹东瑞鼎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该项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永浩撤回对被告丹东瑞鼎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长  陈志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