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79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宝红,男,汉族,系新民屯信用社职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胡铁刚,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景民,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铁刚、刘景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李铁权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明
人民陪审员 计洪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