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民初2617号原告张某,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霍玉梅,邢台市桥西昌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女,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金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玉梅、被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被告经常打骂、虐待原告,不让原告花钱,被告掌握原告的医保卡、工资卡、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限制原告消费,自己挣的工资也无权消费。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被告带来一个女孩7岁,一个男孩9岁,原告把被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并给女儿成家,原告还给男孩买房子,被告却不念此恩情,打骂原告如家常便饭,2012年被告把原告打的住院。2016年8月9日被告拿保健用的小锤将原告打的十多天不能动,原告之子请居委会调解无果,被告拒不改正,仍是我行我素,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8年6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庭上口口声声说要对原告好,照顾好原告的生活,原告轻信了被告的话,实际上被告的恶习一直没有改变,现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被告的虐待和打骂,为了晚年的生命安全和××再次提出与被告离婚,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崔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1、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2、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不属实。3、原告提出离婚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是其亲戚的背后操纵。4、2008年原告在其亲戚的鼓动下曾经提出过离婚,但也不是原告的本意,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和好,原被告一起回家过上幸福的生活,一直到2016年7月24日原被告一直在一起生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法院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正月十八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8年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于2008年7月23日撤诉。现原告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均系再婚,但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也已经将双方的子女抚养成人。现原被告开始了晚年生活,身边有老伴陪伴应更加珍惜,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应对彼此间的矛盾妥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