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第1556号
原告:罗嘉俊,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佛山市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高墩村新村三巷1号,现住广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剑亮,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佛山市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村南区正埠街一巷4号,现住广西。
被告:林进枝,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广西靖西市.、2、3号。
被告:张萌,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嘉俊诉被告林进枝、张萌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罗嘉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丰远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