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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民初第1556号

罗嘉俊与林进枝、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嘉俊,林进枝,张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第1556号

原告:罗嘉俊,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佛山市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高墩村新村三巷1号,现住广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剑亮,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佛山市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村南区正埠街一巷4号,现住广西。

被告:林进枝,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广西靖西市.、2、3号。

被告:张萌,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嘉俊诉被告林进枝、张萌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罗嘉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丰远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