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21执457号

利开枝与黎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利开枝,黎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利开枝,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黎国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所地广西扶绥县。申请执行人利开枝与被执行人黎国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国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利开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黎国强支付买卖合同纠纷款40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国强在账号为21××××37内的存款40906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光      席

审 判 长 唐      光      席助理

审判员 陆文辉助理

审  判员陆文辉助理

审判员 覃             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美凤

书记员陆美凤

书记员陆美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