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利开枝,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黎国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所地广西扶绥县。申请执行人利开枝与被执行人黎国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国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利开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黎国强支付买卖合同纠纷款40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国强在账号为21××××37内的存款40906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光 席
审 判 长 唐 光 席助理
审判员 陆文辉助理
审 判员陆文辉助理
审判员 覃 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美凤
书记员陆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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