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23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郭江山,男,198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彪,男,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婷,女,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常洁,女,1979年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江山、马彪、贺婷、常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江山、马彪、贺婷、常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