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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237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江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江山,马彪,贺婷,常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23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郭江山,男,198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彪,男,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婷,女,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常洁,女,1979年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江山、马彪、贺婷、常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江山、马彪、贺婷、常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