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69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秀兰,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瑞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2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秀兰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祖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秀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余秀兰窜至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七一路邮政储蓄银行旁一巷子内,以在工地上挖到金元宝要交给他人保管为由,骗走被害人陈某一条价值7063元的金项链。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秀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金元宝,书证发票、破案报告,被害人陈某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监控录像及其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秀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秀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秀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余秀兰退赔被害人陈时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施经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