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946号
原告:郑小平,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郑先金,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郑小平为与被告郑先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郑小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平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郑小平负担。
审 判 员 金珊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郑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