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630号
原告:高玉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胡志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军诉被告胡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确切导致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通知原告后,其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新的��达地址和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玉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永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