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3066号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
负责人:赵政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彪,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李志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志彪诉开发商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借款所购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池北路北侧的金地湖城大境第14幢2单元20层xxx号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本案应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谢虹
审 判 员 蒲晖
人民陪审员 张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