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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更5281号

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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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01刑更5281号罪犯陈倩,原武汉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副调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13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陈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将罪犯陈倩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2015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将罪犯陈倩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尚有未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七天。2016年7月18日,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向本院送达《关于罪犯陈倩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提请本院对罪犯陈倩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作出决定。经查,罪犯陈倩肾功能不全失代���期,系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倩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