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26执370号

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8年7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7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荣新

审 判 员  曹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