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8年7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7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荣新
审 判 员 曹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