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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特36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任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任安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特36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浩,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申请人:任安,男,1955年5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毛平,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任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于2016年9月8日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赔偿任安各项费用合计700000元,该项赔偿费用包括任安的后期医药费50000元;首付300000元,余款司法确认后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任安于2016年9月8日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闫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