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1民初2165号

冯新国与李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新国,李振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165号

原告:冯新国,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惠军,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强,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原告冯新国与被告李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冯新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新国负担。

审判员  贾汇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