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6民初570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5年4月1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马维祥,系临夏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5日,东乡族,农民,文盲。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十二月十二日按宗教习俗同居生活,未领证,未生育。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原、被告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6年8月13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于2016年8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等。另查明,被告给原告送去彩礼款为三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陪嫁物一套“一二三”沙发、一台洗衣机、一个烤箱、一个立柜、一台压面机、一个梳妆台折抵为彩礼款留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福海
代理
审判员 马占虎
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启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