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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4270号

许学军与刘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学军,刘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270号

原告:许学军。

被告:刘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军与被告刘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学军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正平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正平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许学军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青春住宅区3#楼301室肥东县房权证房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为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