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270号
原告:许学军。
被告:刘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军与被告刘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学军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正平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正平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许学军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青春住宅区3#楼301室肥东县房权证房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为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