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651号
原告:东阳市亿源纸盒加工厂,经营场所东阳市江北街道北鹿西街***号。经营者:吴惠良,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益平。
原告东阳市亿源纸盒加工厂诉被告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法院提��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6407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查明,自2015年8月至9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包装用纸盒。2016年4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4077元,并由被告公司的股东吴爱香在对帐单签字确认,并加注“款未付”字样。嗣后,被告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被告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亿源纸盒加工厂货款46407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2元,由被告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冬 良
人民陪审员 金 洪 进
人民陪审员 许 纪 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