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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706号

肖某、刘某等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某,刘某,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706号原告肖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刘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张友友,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军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刘某诉被告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陈志胜

人民陪审员  卿 斌

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