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706号原告肖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刘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张友友,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军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刘某诉被告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陈志胜
人民陪审员 卿 斌
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