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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577号

原告宽城双宝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宽城双宝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庆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577号

原告:宽城双宝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连胜,宽城双宝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孟庆丽。

原告宽城双宝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双宝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付卫民

代理

审判员  田雅君

人民陪审员  杜新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欣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