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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586号

李求香与韦慧、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求香,韦慧,王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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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586号

原告:李求香,女,1967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慧,女,住安徽省来安县(李求香提供)。

被告:王玉龙,男,住安徽省来安县(李求香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求香与被告韦慧、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明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求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 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月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