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586号
原告:李求香,女,1967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慧,女,住安徽省来安县(李求香提供)。
被告:王玉龙,男,住安徽省来安县(李求香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求香与被告韦慧、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明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求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 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月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