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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5240号

刘冬元与陆永强、贺霞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冬元,陆永强,贺霞飞,张正卿,许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240号原告刘冬元。委托代理人刘冬青。被告陆永强。被告贺霞飞。被告张正卿。被告许彦东。

原告刘冬元与被告陆永强、贺霞飞、张正卿、许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刘冬元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冬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元,由原告刘冬元负担5000元,退还原告刘冬元43500元。

审 判 长  康建军

审 判 员  钟改琴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