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240号原告刘冬元。委托代理人刘冬青。被告陆永强。被告贺霞飞。被告张正卿。被告许彦东。
原告刘冬元与被告陆永强、贺霞飞、张正卿、许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刘冬元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冬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元,由原告刘冬元负担5000元,退还原告刘冬元43500元。
审 判 长 康建军
审 判 员 钟改琴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