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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1723民初1093号

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甲,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17**民初1093号

原告:胡某甲,女,汉族,住开江县新街乡报恩寺村。

委托代理人:吴成俊,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开江县任市镇新桥坝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黄某甲离婚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胡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规劝,愿意给与被告黄某甲机会和好夫妻关系,现自愿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判员  朱海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鑫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