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17**民初1093号
原告:胡某甲,女,汉族,住开江县新街乡报恩寺村。
委托代理人:吴成俊,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开江县任市镇新桥坝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黄某甲离婚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胡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规劝,愿意给与被告黄某甲机会和好夫妻关系,现自愿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判员 朱海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鑫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