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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450号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田学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田学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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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450号

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虎,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姜畔,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田学颖,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学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 判 长 许 立

代理

审判员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