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534号
原告:刘艳艳,女,199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郭家镇向阳村*组。
被告:刘洋,男,199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秀水镇治江村*组。
原告刘艳艳诉被告刘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刘艳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艳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到计150元,由原告刘艳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