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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3534号

刘艳艳,刘洋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艳艳,刘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534号

原告:刘艳艳,女,199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郭家镇向阳村*组。

被告:刘洋,男,199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秀水镇治江村*组。

原告刘艳艳诉被告刘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刘艳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艳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到计150元,由原告刘艳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