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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2264号

原告张保军诉被告王建军、王丽军、张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保军,王建军,王丽军,张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264号

原告:张保军,男。

被告:王建军,男。

被告:王丽军,女。

被告:张保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军诉被告王建军、王丽军、张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军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保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