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264号
原告:张保军,男。
被告:王建军,男。
被告:王丽军,女。
被告:张保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军诉被告王建军、王丽军、张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军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保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