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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第1064号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吉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第1064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洪斌,公司职员。被告肖吉燕,女,成年人,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不在家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光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殷 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