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5435号罪犯陈红非,男,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湖口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红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红非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4日至2016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5分,2015年12月25日因生活用品不按规范要求摆放被扣1分,2016年3月23日因私藏香烟被扣2分,2016年4月17日因私藏香烟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红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红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