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728号
原告:董凤彬,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江集镇孙郢小学。
负责人:江林涛,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凤彬诉被告利辛县江集镇孙郢小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凤彬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凤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凤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减免。
审判员 闫 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