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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民特102号

蔡志瑞、范完南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蔡志瑞,范完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特102号

申请人:蔡志瑞,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

申请人:范完南,女,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蔡志瑞与申请人范完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蔡志瑞与申请人范完南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12日经岱山县衢山镇马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范完南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蔡志瑞借款本金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蔡志瑞与申请人范完南于2016年10月12日经岱山县衢山镇马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 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