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5145号罪犯李镇标,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7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镇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李镇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镇标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3月25日至2016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29日因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镇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镇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