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736号被执行人贺杰,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被执行人贺杰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7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贺杰并处罚金1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贺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7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少如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