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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54号

路军与王同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军,王同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路军,男,1973年7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王同飞,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军与被执行人王同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同飞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