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3民特5号
申请人:苏金土,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申请人苏金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苏金土称,因苏路强患有××,于2007年农历8月13日失踪。2015年12月21日,苏路强的父亲苏金土到阳山县公安局黎埠派出所报警,至今仍无法得知苏路强的下落。因此,请求法院对苏路强宣告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苏路强,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镇××坝××鱼××村红星13号,系申请人苏金土的儿子。苏路强因患有精神疾病,于2007年农历8月13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以及相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苏金土申请宣告苏路强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苏路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苏路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苏路强自出走之日至今9年多无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苏金土作为苏路强的父亲,现申请苏路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苏路强失踪;
二、指定苏金土为失踪人苏路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白剑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明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