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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5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刘伟达、董艳玲、刘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丽,刘伟达,董艳玲,刘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

被执行人:刘伟达,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

被执行人:董艳玲,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业主,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

被执行人:刘博文,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干警,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王晓丽与刘伟达、董艳玲、刘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4日依据(2015)东执字第25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艳玲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上述银行账户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董艳玲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董艳玲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