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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908号

陈怀颖与陈青海、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怀颖,陈青海,李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908号

原告:陈怀颖,女,1962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陈青海,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李翠,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陈怀颖与被告陈青海、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陈怀颖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怀颖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少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