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908号
原告:陈怀颖,女,1962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陈青海,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李翠,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陈怀颖与被告陈青海、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陈怀颖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怀颖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少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