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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行审192号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张新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张新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192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麻芳臣,平舆县阳城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张新国,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平舆县。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及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平国土监字【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行政处罚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同日进行送达,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土地,因被执行人尚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杨雅军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