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701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丽华,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张文海,男,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徐贵霞(系张文海之妻),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沙湾县闽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湾县安集海镇哈拉干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9324525.法定代表人,张文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奎屯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天北新区绿莹里—团结北街25幢,组织机构代码068848999.法定代表人张文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宋丽华与张文海、徐贵霞、沙湾县闽顺铸造有限公司、新疆奎屯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文海、徐贵霞、沙湾县闽顺铸造有限公司、新疆奎屯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海、徐贵霞、沙湾县闽顺铸造有限公司、新疆奎屯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877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颖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