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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786号之一

沙县宏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沙县宏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万佳贸易有限公司,张天棋,万松青,万松茂,路世辉,沙县源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县宏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滨河路8幢。组织机构代码78215956-8。法定代表人罗增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永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万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西后路10。组织机构代码66926745-2。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天棋,男,汉族。被执行人万松青,女,汉族。被执行人万松茂,男,汉族。被执行人路世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沙县源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沙县金沙高新科技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5135934-8。法定代表人陈慧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三明市万佳贸易有限公司、张天棋、万松青、万松茂、路世辉、沙县源泰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807397.8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但被执行人三明市万佳贸易有限公司、张天棋、万松青、万松茂、路世辉、沙县源泰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应琼

代理

审判员  张承高

代理

审判员  张德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文婷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