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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行初161号

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资源行��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人民政府,静海县茂源农副产品货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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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初161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负责人东继坤,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东继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委托代理人冯玉光,天津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蔺雪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刘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于海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静文路57号。法定代表人岳军武,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斌,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陈永,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静海县茂源农副产品货栈,住所地。经营者李汝强,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村民委员会诉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东岳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 玲

代理

审判员 张 全

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