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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362号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高头寺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某某,屯留县李高乡高头寺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362号原告秦某某,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屯留县李高乡。委托代理人弓文旭,屯留县麟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屯留县李高乡高头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头寺村委)。负责人马红勇,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高头寺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以形势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审判长 申 艳

审判员 张先成

审判员 张宏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秀丽 来源: